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未在试压七十二小时前通知热用户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