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未售出的或者虽已售出但未交付的新建住宅,产生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产生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