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未售出的或者虽已售出但未交付的新建住宅,产生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产生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