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