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防治方案,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定期对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如实记录物料堆放、装卸、传送等作业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四)在堆场显著位置设置扬尘监督信息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