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堆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设置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