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堆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设置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