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规划时,应当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布局安排、新建改建扩建指标、质量要求以及管护保障措施。编制前款所列专项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