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以保障农田灌溉排水、调控分配农业水资源以及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为目的,在农田及其周边布设的小型蓄水池、塘坝、灌溉渠、退水渠、桥涵、泵站以及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机井、水质监测、用水计量等设施的总称。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