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非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责任人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责任人:

(一)由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资本或者其他受益主体投资建设的,投资人为管护责任人;

(二)由村民委员会通过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兴建的,管护责任人为该村民委员会;

(三)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为管护责任人;

(四)以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流转的,经营者为管护责任人;

(五)已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管护责任人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采取“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专业化物业式管理。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