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筹资筹劳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提交讨论前,应当在项目直接受益区公告并征求意见。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村民公布。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