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处理、反馈,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