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处置补偿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