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和运输管理台账,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二)车辆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丢弃,不得超载、超限、超速行驶;
(三)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进行清洗,禁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四)车辆配备行驶记录、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