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本级机关事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