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