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机关安全风险防控,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