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各级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