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物业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本级机关开展办公场所物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机关按照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服务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