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办公、会议、活动、物业、食堂餐饮和周转住房等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