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机关节电、节水、节油、节气、节热等方面的应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