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资产、资源、服务、经费等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的行政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