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构建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职业生涯全程的技能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对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符合就业补助资金规定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