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