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二章 培训体系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等紧密衔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