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认定范围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二)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经其培训的学员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同一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认定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