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认定范围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二)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经其培训的学员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同一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认定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