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