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