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三章 培训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培养乡村振兴人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对农业从业人员开展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