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对村级事务提出意见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处理。对处理情况有异议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