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