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