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