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与运输第十一条有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分类处理义务:(一)施工全过程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的现场分类措施,分类收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其他建筑垃圾,并建立分类处理管理台账;(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固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泥、河道疏浚底泥等固体废物混合堆放、处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