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分类处理义务:

(一)施工全过程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的现场分类措施,分类收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其他建筑垃圾,并建立分类处理管理台账;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固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泥、河道疏浚底泥等固体废物混合堆放、处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