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海外专利维权援助体系,开展海外专利风险预警,建设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和法律库,提供海外专利纠纷信息服务,加强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州分中心建设。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海外专利维权互助引导,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建立海外专利维权联盟,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