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碳账户建设和应用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