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驻衢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衢机构应当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碳账户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