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碳账户数据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高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衢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衢机构将金融机构开展碳账户金融业务情况纳入绿色金融评估和评价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金融绩效。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