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五章 个人碳账户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下列个人碳账户应用激励机制:(一)支持经营者基于碳减排贡献评价和碳积分给予商品、服务优惠;(二)支持公共交通、车辆租赁、机动车停放、新能源充电等服务单位基于碳积分给予费用减免或者服务兑换;(三)支持社区共享食堂等惠民平台基于碳积分兑换相应商品、服务。商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