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河湖保护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河湖保护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