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河湖保护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河湖保护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