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五章 河湖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组织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