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河湖保护治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建设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