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三章 河湖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临河、跨河的绿道、亲水平台、休憩亭台等设施,应当符合河湖防洪安全要求。利用堤防、护堤地兼作公路的,不得危及堤防安全,建设质量应当同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