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河湖的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工程安全管理、水资源保护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航道建设管理,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