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二章 河湖规划第十六条有效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湿地、灌溉、渔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涉及河湖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相协调,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征求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