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供气服务。燃气设备及附属装置、配件、气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