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燃气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二)定期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三)设立燃气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