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保障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被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