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村民建设完善自建房的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