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条有效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单独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