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单独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6